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2017-07-14 09:37
武汉规划协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是全市性专业综合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费。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用途

会员交纳的会费,严格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为会员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用于协会办公费用开支。

第三条   会费收取对象

本会的单位会员均需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4、其他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个人会员:免交。

第五条  会费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1、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3月为会费交纳时间。

2、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日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全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3、会费由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负责收取。

4、协会财务收到会费后,于15日内开具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1、本会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协会所属二级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经批准后可按成本适当收取活动经费,但不能收取会费。

2、对会员交纳的会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合理支出,节约使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入状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议。

第七条  其他

1、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网站上公开声明。

2、本办法经201733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3、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4、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