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是全市性专业综合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费。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用途
会员交纳的会费,严格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为会员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用于协会办公费用开支。
第三条 会费收取对象
本会的单位会员均需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4、其他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个人会员:免交。
第五条 会费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1、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3月为会费交纳时间。
2、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日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全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3、会费由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负责收取。
4、协会财务收到会费后,于15日内开具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1、本会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协会所属二级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经批准后可按成本适当收取活动经费,但不能收取会费。
2、对会员交纳的会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合理支出,节约使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入状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议。
第七条 其他
1、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网站上公开声明。
2、本办法经2017年3月3日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3、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4、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