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5-08-03 10:18
武汉规划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城市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二级组织机构,接受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是为政府提供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建议,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所赋予的任务,为行业和会员服务,促进城市规划管理行业发展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武汉城市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和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的改革、技术进步、行业创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增强行业的横向联系,调动城市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城市规划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助武汉市规划协会加强规划专业管理,承办武汉市规划协会委托的专项任务。
      第五条  研究、探讨城市规划专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不断更新城市规划管理的观念和内容,改进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
      第六条  协助会员单位培训人才,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  组织技术交流,加强多向联系,提供国内外城市规划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会员的技术优势,广泛开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建项目策划,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报建项目代办,以及规划管理、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城市规划建设的活动。
      第九条  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活动,负责技术仲裁工作。
      第十条  及时传达政府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成果的评优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奖励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入会条件:拥护本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从事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科研、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承认委员会工作制度,自愿申请,经武汉城市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核,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的单位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要求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规划专业管理委员会工作,保持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材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由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提名,经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推选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武汉城市规划协会的拨款。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经费由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门代管,使用“武规协专业委员会”帐户,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管理使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工作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制度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制度,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2005 年 7月21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