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

2005-10-28 11:51
武汉规划协会

      2005年10月12日,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召开。市规划局助理巡视员袁海军、市规划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饶淑华等领导同志出席大会。全市34个规划设计专业院、校、所的35位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
      会议决定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挂靠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明确了新形势下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思想、介绍了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2005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
      袁海军同志代表市规划局、市规划行业协会对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对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提出了强化三个“服务”的要求:一要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理论的研究,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技术的提高,使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成为一个智囊库,更好地为政府服务;二要加强规划设计教育与培训工作,为武汉培养更多的规划设计专业人才,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服务;三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的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使专业委员会成为自己有代表性的组织,。
      大会选举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吴之凌同志为主任委员,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等17人为副主任委员,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部主任穆霖同志为秘书长。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将积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与会员单位一起努力,共同推动城市规划设计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城市建设与发展服务 。


(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名誉主任委员:
陈世平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副局长
张文彤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副局长
盛洪涛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副局长
袁海军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助理巡视员
名誉副主任委员:
刘奇志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副总工、技术处处长
刘振兴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副总工、市政处处长
黄正移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副总工、法规处处长
吴俊勤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规划处处长
张 华  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建管处处长
饶淑华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副理事长
主任委员:
吴之凌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副主任委员:
于一丁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规划师
张勇强  武汉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技术处副处长
刘宪明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陈  韦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杨晓波  中南建筑设计院院长
陆晓明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建筑师
杨远东  中南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院长
龙 宁 武汉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杨陆铭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副主任
余  翔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副主任
杨维祥  武汉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张在元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
李玉堂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李百浩  武汉理工大学建筑规划学院院长
孟  勇  武汉市园林规划建筑设计院院长
刘厚炎  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院长
彭孟平  武汉城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员:
祁和平  武汉市黄陂区规划设计室主任
刘继恩  武汉市蔡甸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曾  诚  武汉市江夏区城乡规划设计室主任
王  彦  武汉市汉南区城市规划设计室主任
文清泽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规划设计室主任
谢光剑  新州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规划设计所所长

秘书长:
穆  霖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部主任
秘书:
熊  欣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部
邹  悦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部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二级组织机构,接受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是为政府提供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建议,为促进武汉市规划设计行业共同发展和进步,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及有关政策规范,推进行业自律与管理,促进行业创新与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增强行业横向联系,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专业领域的经验交流、业务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科学化发展,提升城市规划研究与设计水平,并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设计单位之间、设计单位相互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城市规划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加强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管理,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武汉市规划协会委托的专项任务。
      (二) 研究、探讨规划设计发展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城市规划学科理论发展及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及从业素质。
      (三)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城市规划设计的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提供论证和建议;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管理决策依据和建议; 
      (四)加强发展与兄弟城市相关协会的联系,以及各会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往来,交流经验。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建立我市规划设计行业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在改革和管理上的先进经验,以及在科研、规划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
      (五)积极推动会员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和研究领域的技术合作,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活动;
      (六)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开展高层次的学术活动,力争使武汉市的规划设计行业在全国处于先进行列。
      (七)组织各类人才培训,通过进修、讲学、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规划设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的培训与普及工作,全面提高规划设计行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八)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成果的评优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规划成果、优秀论文和先进工作者,鼓励探索与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九)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认真收集和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利益,团结会员单位,创建依法从业、公平竞争、各有所长、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
      凡从事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等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承认本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审核,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要求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工作,保持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材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超过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由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提名,经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选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开展本会各项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经费由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门代管,使用“武规协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账户,由主任委员负责管理使用,每年向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理事会及本会会员大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工作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制度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工作制度,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2005年10月1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