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举办“和谐社会与城市规划”座谈会
2005年3月28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北京举办“和谐社会与城市规划”座谈会。建设部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赵士修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以及来自山西、河北、天津等地建设厅、规划院的部分专家学者和规划工作者参加了此次座谈会。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副会长任致远主持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哪些不和谐现象、城市规划工作应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等进行学习研讨和思想交流。
会议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社会共识和奋斗目标。当前,我国已经拥有41%的城市人口,城市是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中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和重点地区。和谐的城市,应当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符合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得到有效保护与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能够依法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能够实现社会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和谐的城市应当是一个充满理性的,祥和、安定、美好的健康城市。
会议指出,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一是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城市空间发展之间的不协调;二是城市发展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平衡;三是高楼大厦与文物古迹“孤岛”之间的不相融;四是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改善旧城百姓生活条件之间的不和谐;五是城市人口剧增与社会设施滞后的不匹配;六是滞后的技术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与公众利益保护之间的不适应;七是公众知情权与长官意志之间的矛盾;八是“城中村”与城市拆迁安置之间的矛盾;九是城市建设项目选择上的偏差,有的城市占用大量土地建造豪华的高尔夫球场、别墅和高标准市政大厦等,而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和提高;十是现代化建设要求与城市角落地段杂乱无章状况的不相称。
与会代表普遍感到,城市规划编制中关键的问题是城市规模。不能盲目追求将城市做大做高,必须考虑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条件相适应,并在城市功能、布局、结构上具有弹性,为城市留下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余地。要构建和谐社会,在城市规模的论证上不能主观臆断、生搬硬套,必须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必须以人为本,转变观念,实事求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实到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来。第一,构建和谐社会是城市规划的根本任务。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一定要坚持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理应是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审视、检验城市规划的准绳。第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处理好各种关系,使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除考虑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发展外,必须综合考虑全局与局部、新区与旧城、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共性与个性、历史与现代、地上与地下、产业与环境等各种关系,防止各个城市因在城市化速度上互相攀比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要鼓励发展无污染企业,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不能为了政绩急功近利,顾此失彼,盲目决策。第三,在旧城改建方面,建议政府建立专门的基金补偿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提高百姓修房的积极性,合理改善旧城的百姓生活居住条件。第四,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依法管理。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不能用人治替代法制,不能以主观意志和感情好恶替代规划原则,不能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方案审定,更不能进行暗箱操作。第五,城市规划不能只研究技术,应该更多地研究社会结构和人的全面发展,规划导向应面向大众,能够为社区的脆弱群体提供医疗、教育、就业、休闲等方面的保障。第六,要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和现实需要。社区和谐、邻里和谐、人与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第七,要建立和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尊重公众知情权,不是仅仅将规划公示简单地在网上公布了事,而应进行普遍范围内的公告和说明,真正让群众所了解。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强化公众参与程序,真正落实听政制度,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尽量减少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矛盾冲突,保护公众权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体现公正、公平、公开,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会议一致认为,城市规划既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建设目标和意志的体现,又是综合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合理布局,创造城市人民和谐的生活空间和宜人环境,为人民谋福利的事业。它肩负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历史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构建和谐社会,城市规划责无旁贷,大有可为。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重视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质量水平,依法搞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城市规划协会应当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规划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方面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