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5-11-14 09:41
武汉规划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二级组织机构,接受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武汉市城市规划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是为政府提供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和发展建议,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所赋予的任务,为行业和会员服务,促进和推动城市规划的法制化管理进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宗旨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推进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创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要求,增强行业横向联系,调动城市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按照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城市规划法规监察行业管理,完成政府部门和武汉市规划协会委托的专项任务;
      (二) 深入研究城市规划法制化工作,探讨城市规划法规工作改革和发展方向,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和规范立法提供论证和建议; 
      (三) 组织技术交流,加强多向联系,提供国内外先进的法制信息,推动法制化管理进程; 
      (四) 组织人才培训,提高法规监察行业人员素质;
      (五) 加强、发展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增进往来,交流经验,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提请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任免;
      (三)审议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如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同意。
      第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负责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开展;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三) 向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和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 向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提出会员的吸纳和除名的建议;
      (五) 决定顾问人选;
      (六) 向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建议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其他。
      第十条 委员会由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3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2005年11月8日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2005年11月8日经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法规监察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