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5-06-30 08:45
武汉规划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城市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二级组织机构,接受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武汉市城市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是为政府提供交通规划建设和发展建议,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所赋予的任务,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促进城市交通规划行业发展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推进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创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增强行业横向联系,调动交通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交通规划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加强交通规划专业管理,完成政府部门和武汉市规划协会委托的专项任务;
      (二) 研究、探讨交通规划发展的一系列问题、交通规划行业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和交通规范立法提供论证和建议;
      (三) 组织技术交流,加强多向联系,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信息,推动科技进步; 
      (四) 组织人才培训,提高交通规划行业技术人员素质;
      (五) 加强发展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增进往来,交流经验,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从事交通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从事交通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的有关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承认本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经武汉市城市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核,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要求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工作,保持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材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超过—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由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提名,经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推选的代表、顾问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选顾问;
      (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开展本会各项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的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经费由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门代管,使用“武规协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账户,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管理使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工作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制度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制度,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2005年5月2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