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度团体会费标准的通知

2004-07-22 08:41
武汉规划协会

武规协[2004] 8号

      各会员单位:
      接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武民政[2004]43号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95号文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民政局、财政局43号文要求:各社会团体接通知后6个月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或重新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新标准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依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协会实际,并参照其他社团会费收取情况,经2004年6月17日召开的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通过,武汉市城市规划协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仍按原标准定为2000元/年,免收个人会员会费。参加会议63人,全票通过。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